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建设,倡导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,规范播音员、主持人的职业行为,树立广电媒体形象,提高社会公信力,根据国家《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》、《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》、《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》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台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播音员、主持人应自觉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播音员、主持人的公众形象,自觉约束日常行为,自尊自爱,洁身自好。
第三条 未经台批准,播音员、主持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:
1、节目主持、录音、录像、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;
2、主持私人庆典、公益活动等;
3、将自己的名字、声音、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性质的文章、图片及音像制品中;
4、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。
台、中心主办、承办的活动除外。
第四条 经批准后,从事有关活动时,播音员、主持人要保证有关活动或涉及的产品、服务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健康性,不得欺骗公众,损害公众利益和我台利益及形象。同时要协调安排好本职工作。
第五条 参与经批准的活动,播音员主持人活动所得收入的20%交所在中心,相关中心每月按财务管理规定将收款报财务结算中心。
第六条 审批程序:申请人填写《参与社会活动申请表》(见附件)→所在中心主任审核签字→所在中心分管台领导审签→编委办备案→财务中心清账核账。
申请时,申请人应提供主办单位的邀请函件和主办单位活动批准文件(证明)等材料。
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参与上述活动,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,一经查实,台将进行严肃处理。
1、借调、实习、见习人员违规一次立即清退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。
2、部聘、中心聘人员违规一次予以解聘,并对其实施500元的经济处罚。
3、台聘、在编人员每违规一次,都以当月绩效工资为额度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一次;违规两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,吊销当事人播音员、主持人执业资格证;违规三次解除劳动合同,并由其本人承担1000元的经济处罚。
4、对违规人员及其所在中心,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资格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,将对有关中心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。
第八条 其他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编委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。
附件:《播音员主持人参与社会活动申请表》